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督导学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培养较好的专业技能,根据重庆市渝教成[2005]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学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方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医科学校就读的所有中专学生(包括实习期间)。重医校[2009]号
二、学生的考核分为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指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考试或考核。学校教务科负责组织学生的学业考核,专人负责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三、学生学业考核分为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国家技能等级鉴定考试。
四、国家技能等级鉴定考试由教务科按有关国家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所有学生均应参加相应的技能等级鉴定考试。
五、对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将理论和技能分开考试。技能考试由学校自己组织,要和国家的技能鉴定相区分。学校组织的技能考试成绩要单独纳入学籍的学科成绩。各专业的技能考试方案由教务科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专业特点制定,另外下文确定,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那些课程需要技能考试、考什么、怎么考、评价标准、考试组织等。教务科在制定技能考试方案应会同专业教师共同制定。
六、理论考试课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七、所有专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由教务科合同“专家考核评议小组”确定,另外下文确定并向教师和学生公布。考试课程的确定必须坚持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密切相关的原则。
八、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病而上课有困难者,可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和教务科、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可减少考试项目或复考。
九、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科和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可缓考或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不合格,并不给予第一次补考机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请家长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对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科和分管副校长批准,准予参加第一次补考,但补考后的成绩应在“学籍卡”上注明“补考”字样。
十、遵守《考试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不合格,不给予第一次补考机会。同时给予“留校察看1年”的处分并请家长,两次作弊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
十一、各考场的监考教师及班主任应及时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及考试作弊学生的情况反映到教务科和考场主任(分管副校长)处。教务科和考场主任(分管副校长)应调查情况,根据本办法及时处理。
十二、课程考试(包括技能考试)不合格者,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后给与第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的成绩在“学籍卡”中注明“补考”。
十三、学生在实习学期(理论学习的最后一学期)的考试有不合格者,但未达到“第十八条:不能参加实习”和“十五、十六、十七:留级”标准的,学校安排在实习结束后毕业前给与第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的成绩在“学籍卡”中注明“补考”。
十四、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或因故未能参加第一次补考者,学校在学生毕业之前,再给第二次补考机会,与第十二条的补考同时进行,补考后的成绩在“学籍卡”中注明“补考”。
十五、当学年累计有50%以上的所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或第一次补考后仍然有30%以上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应当留级。对不愿意留级者,应当勒令退学或开除。
十六、当学年累计有50%以上的考查课程考试不合格或第一次补考后仍然有30%以上的课程不合格者,应当留级。对不愿意留级者,应当勒令退学或开除。
十七、当学年累计有40%以上的考试课程考试不合格或第一次补考后仍然有20%以上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应当留级。对不愿意留级者,应当勒令退学或开除。
十八、所有课程学习完毕后在实习之前,累计有≥3门考试课程或≥6门考查课程,或1门考试课程及≥4门考查课程,或2门考试课程及≥2门考查课程的理论或技能考试经第一次补考均(实习学期为第一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习。
十九、实习学期课程考试完毕后,对于达到“第十八条:不能参加实习”,但未达到“十五、十六、十七条:留级”标准的学生,暂不能参加实习,必须留校1周—1月,复习理论,练习操作,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学期课程的第一次补考,补考合格后未达到“第十八条:不能参加实习”标准的,学校安排实习。对于补考后累计课程仍然达到“第十八条:不能参加实习”标准的,应留级。对不愿意留级者,应当勒令退学或开除。
二十、在学生毕业之前经过第二次补考后,仍有学科理论或技能不合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不发放毕业证,只发给结业证书。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学校只发写实性证明材料。
二十一、对只领到结业证书者,可在毕业后半年至三年内再次向学校申请不合格学科的理论或技能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给毕业证书。本次仍不合格,学校将不再同意补考,并且不补发毕业证书。
二十二、学籍管理的专人应严格按照綦卫校(2007)18号《教学、教务及教师管理制度》中《学籍管理干事工作细则》、《学生学籍与毕业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记录学生成绩,并在各年级每学年开学之后及时向科长和分管副校长汇报上学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和补考成绩情况,以便及时根据本办法作出处理。
二十三、学生的留级次数不能超过两次,超过两次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
二十四、学生违反本办法而被处理的,必须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第十四:处分的处理办法”的要求处理。
二十五、留级的学生必须按照在学校读书时间交纳各种费用。
二十六、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者,学校不退还交纳的各种费用。
二十七、本办法从2009年8月20日开始执行,原綦卫校[2007]35号《学生考试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