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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 2010-4-20   来源:   点击数: 419

学生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重医校〔2008〕74号

 

各科室、教学班:

为了营造更好的育人环境,巩固良好校风,让后进学生更有信心,改正自己的错误,更加努力学习;让特长生得到更好的发展。学校决定对学习进步显著、参加文体活动积极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为此,对重医校〔2008〕39号《重庆市医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奖励项目

(一)希望之星:

1、评选对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2、评选条件:

(1)遵章守纪,语言文明,行为得体,学期操行分至少85分。

 (2)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无补考科目。

3、名额:全校每学期评选1-3名。

(二)体育之星:

1、评选对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2、评选条件:

(1)遵章守纪,语言文明,行为得体,学期操行分至少90分。

(2)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参加两操和体育课,从不早退、迟到和旷操(课)。

(3)在学校或县、市、国家运动会取得获得好名次。

3、名额:全校每学期评选1-3名。

(三)文艺之星:

1、评选对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2、评选条件:

(1)遵章守纪,语言文明,行为得体,学期操行分至少90分。

(2)热爱文艺,积极参加文艺活动;

(3)服从学校安排,经常代表学校及我校所属系统参加文艺调演。

3、名额:全校每学期评选1-3名。

(四)实习之星:

1、评选对象:在校三年级学生。

2、评选条件:(1)认真参加实习,得到实习单位的肯定和表彰。

(2)实习期间从未出现医疗差错和事故。

3、名额:全校每学期评选1-3名。

(五)感恩之星:

1、评选对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2、评选条件:

(1)遵章守纪,语言文明,行为得体,学期操行分至少90分。

(2)积极参加各种学校和班级各种感恩活动,表现突出。

3、名额:全校每学期评选1-3名。

(六)行为之星:

1、评选对象: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2、评选条件:模范校纪班规,语言文明,行为优雅,学期

操行分至少98分。

3、名额:全校每学期评选1-3名。

(七)进步之星:

1、评选对象:在校一、二年级后进学生。

2、评选条件:

(1)曾因操行表现差,被学校确定为后进学生,

(2)经学校教育和帮助后明显好转,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操行评定合格。

3、名额:全校每学期评选1-3名。

二、奖励标准

凡是获得以上星级称号的学生,学校发给相应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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